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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在台協會發佈: http://www.ait.org.tw/zh/home.html

美國於2012年10月2日宣布台灣加入免簽證計劃(以下簡稱VWP)。根據VWP,符合資格之台灣護照持有人若滿足特定條件,即可赴美從事觀光或商務達90天,無需簽證。

台灣護照持有人可不需美簽赴美的起始日為2012年11月1日。若欲於11月1日之前赴美,或者赴美目的與VWP不符,則須依現行程序申請美簽。

VWP允許37個參與國[1]符合資格之旅客,無須申請美簽即可前往美國洽商或觀光(B簽證之旅行目的)並可停留達90天。惟停留天數不得延長,VWP旅客在美期間亦不得改變其身分,例如變更為學生簽證。若符合VWP資格之旅客希望申請美簽,亦可選擇申辦。旅客欲以VWP入境美國,須先透過旅行授權電子系統(ESTA)取得授權許可,並於旅行前滿足所有相關資格條件。

 

 
我國正式成為美國免簽證計畫之第37個參與國

美國國土安全部部長Janet Napolitano於美東時間10月2日午前,也就是台北時間10月2日深夜,在國務院由國務卿柯琳頓(Hillary Rodham Clinton)所主持之「全球旅行暨觀光會議(Global Travel and TourismConference)」上,正式宣布我國為美國「免簽證計畫(Visa Waiver Program, VWP)參與國。外交部對我國正式成為美國免簽證計畫之第37個參與國,熱烈表示歡迎。

未來在台灣設籍之中華民國國民,凡持新版晶片護照赴美從事90日以下之商務或觀光旅行,並事先上網申請「旅行授權電子系統(Electronic System for Travel Authorization, ESTA)」取得授權許可(處理費4美元,授權費10美元,合計14美元),且無其他特殊限制而無法適用者,即可免除預先申請美國B1/B2簽證而直接赴美。

 

重點是:持我國核發之新版晶片護照,且在美停留期間該護照之效期均在6個月以上,才能申請免簽

結論是:好吧,反正現在手邊有美簽,而且是舊版護照,所以免簽與否暫時對我不是利多...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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